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打印本页||
||发表看法||
||关闭此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