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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向用户保证他所购买的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协助用户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产品,保护用户利益。法国于1978年1月10日通过了一项法令-斯克里伏耐(SCRIVENER)法,规定了质量认证制度的法定程序和基本作法。
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作法是由政府批准的权威性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厂商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向符合规定的产品颁发质量证书。在其产品上标以特定的质量认证标志,以便用户识别。应该强调的是,这种质量证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核发放,与厂商自我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有本质区别。
这项制度起初是针对大宗消费性产品而制订的,现已在建筑产品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各种散装材料(水泥、石灰等)、加工材料和半成品(砖、砌块、石膏板、轻质保温材料等)、建筑构配件(墙板、门窗等)以及建筑设备(太阳能集热器等)。
2、工作机制
根据斯克里伏耐法案,质量认证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如图所示:
--质量认证书颁发机构
要成为证书颁发机构必须向工业部提出申请,表明有能力进行这项文件,并获得工业部批准。在建筑领域内,有权颁发质量证书的机构不多,主要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建筑科技中心(CSTB)、混凝土工业协会(FIB)等。质量认证书颁发机构在听取特别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某企业企业发放质量证书,并准许使用该机构特定的认证标志。
--特别委员会
委员会由人数相等的厂商代表和消费者(用户)代表组成,此外还有政府部门、科技机构的代表和专家。该委员会无决定权,只是根据检查机构的报告向颁发机构提出关于发放、暂停、吊销或继续使用质量证书的建议。
--检查机构
由具有技术实力的科技单位担任。如建筑科技中心及建筑业的许多行业性技术中心均可成为某类产品质量证书的检查机构。其任务是检查企业试验室是否确实进行了内检,内检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向特别委员会报告。
--工业企业
愿意获得某种质量证书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测,并应在其产品上作出特定的认证标志。
每种质量认证制度首先必须制订相应的"技术规程"。它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产品质量所依据的标准或规定;质量检测方法,如试验方法、抽检频率下限、检测结果分析等;特别委员会组成,其工作方法及工作程序,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放、吊肖或暂停使用质量证书。
根据法国的经验,在推行质量认证制度时要抓住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1)产品上必须有认证标志
被认证的产品必须印上统一规定的认证标志,以便用户了解产品是否实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颁发机构是谁,是否确实符合标准。有了认证标志后,市场上经认证和未经认证产品也就明显区别开来。这样就会给未认证的产品造成推销上的障碍,进而促使有关厂家改变态度,认真执行标准。所以有人说:"没有认证标志,就没有有效的标准化"。
(2)企业要有完善的内检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在企业内检的基础之上,企业应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测,尤其要进行成品的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下来。
(3)有独立的权威机构进行外检
检查机构应进行不定期抽检,这种外检包括下述内容:
--检查企业内检实行情况:是否认真实行内检;抄录内检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以了解产品的质量情况;
--利用企业的试验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印证内检结果是否正确;
--产品抽样后带回,在检查机构试验室内进行检测;
--检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现在混凝土制品工业为例,对质量认证制度作进一步的说明。
法国混凝土制品工业现在实行四种质量认证制度,分别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混凝土工业联合会(FIB)、建筑科技中心(CSTB)及部际审定委员会负责管理。目前共向有关企业发放450份质量证书。按产品种类不同,其证书颁发机构、产品质量所参照的技术文件、检查机构及质量认证标志也不同。
混凝土制品工业主要的检查机构是该行业的技术中心-混凝土制品工业研究中心(CERIB),具体由该中心的质量部专门负责。质量部人员分为驻外地人员和本部人员两部分。
驻外地人员的任务是在各个工厂巡回外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该中心将法国分为十三个地区,每个地区各派一人,称作"地区质检员",负责对本地区30-40家工厂进行半年一次的突击性质量检查。地区质检员要保守各厂的技术机密。为防止做弊,地区质检员每五年调换一次驻守地区。为使外检工作规格化,每类产品分别印制一定规格的检测调查表。外检结束时,地区质检员做一份外检记录单,其中包括初步检查结论。回到驻地办公室后,再做详细报告,并将它与工厂内检记录副本一并寄给中心质量部的本部人员。
本部人员在对上述文件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正式外检报告。该报告应列举被检测工厂中所有质量问题,并可就如何利用检测结果改进工作这一问题向该工厂提出建议。在地区质检员访问工厂两周后,中心应将正式外检报告分别寄给工厂及该工厂所属的公司本部。这样不仅便于公司了解下属工厂的质量问题,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且当地区质检员或中心本部人员评断有误时,公司也可提出意见。此外,本部人员还要向质量证书特别委员会写一份不署名的内部报告。如果公司对所收到的正式外检报告有意见,也应将这些意见以不署名的方式一并寄给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后,由质量证书颁发机构做出颁发证书或制裁性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混凝土制品工业中,检查机构将检查人员分为外勤人员和本部人员的作法。地区质检员将地区划分工作范围,负责一地区内各种混凝土制品厂的外检;而本部人员按产品类别分工,一人负责全国同类产品所有工厂的外检结果分析;这两部分人员分工不同,各有所长、相互协作,有利于提高检测水平和客观性。
3、质量证书种类
质量证书按其质量标准文件类别不同分为下列两类:
(1)以现有文件作为产品质量标准的依据
如果产品所参照的质量标准是法国标准,那么质量证书颁发机构则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认证标志为NF。不仅建筑产品,其它工农业产品,只要是以法国标准作为质量依据,均由标准化协会管理。建筑产品之中,这种质量证书占有主要地位。
但是在某些场合下,产品也可能参照由其它机构所制订的质量标准或规定,这时质量证书的颁发机构就由制订该标准或规定的机构担任,质量认证标志另行规定。如混凝土围栏、楼板和人孔采用了法国混凝土工业联合会(FIB)颁发的技术说明书。有关产品的质量证书就由混凝土工业联合会颁发,认证标志为AUALIFIB。
质量认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传统产品,但是由技术意见书管理的部分新产品,如果其质量稳定性对建筑质量有重大影响,技术意见书委员会或其专业小组也可以要求该种新产品执行质量认证制度,这里不仅厂商要建立内检,还需由建筑科技中心或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外检,产品做上相应的质量认证标记。例如塑料窗、塑料制楼板填充块(与混凝土预制楼板小梁配合使用)等产品就属于这种情况。
(2)质量证书不以任何现有的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质量认证制度的"技术规程"中专门规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并决定证书的颁发条件。如保温材料,膨胀螺栓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传统产品来讲,把由不同机构颁发的质量证书逐步统一,做到以法国标准为唯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使NF成为唯一的质量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
按产品标准性质不同,质量证书可以分为合格证书、等级证书以及"合格一等级"证书等三类。
(a)合格证书(或称为合格型质量证书)
合格证书以描述性标准作为产品质量的标准,保证所认证的产品符合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如材料:产品尺寸及公差;产品或材料的某几种性能(如材料强度、焊缝强度、耐冻融能力等)的最低数值。
两家企业生产同种产品,如果都获得这种合格型的质量证书,可以看成是完全相同的产品。
(b)等级证书(或称为等级型质量证书)
如果因工程需求不同,需选用工作特性不同的产品,则可采用等级型质量证书。等级证书以性能标准作为产品质量的依据。等级证书保证认证的产品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能达到某种级别。
等级证书所认定的性能可以是某种单纯的物理性质, 是可直接采用相应的物理单位,并按预先确定的等级来标示产品等级。如某种混凝土空心砌块,按其强度可分为下述三个等级:40-60公斤/平方厘米级;60-80公斤/平方厘米级;8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级。 三个强度等级可分别以其最低强度40公斤/平方厘米,60公斤/平方厘米,80公斤/平方厘米表示。如在职类产品上发现"NF60"的标志,就表示这种砌块符合法国标准,其强度范围为60-80公斤/平方厘米。
如果采用这一类等级证书,一般还应制定设计指南,将产品的使用条件也进行分类,以便设计人员能根据不同应用场合,合理选用产品的质量等级。
(c)合格--等级型证书
许多质量证书兼有合格证书和等级证书的功能。如前面提到的混凝土空心砌块,它不仅形成强度等级,同时又符合相应的法国标准所定义的尺寸规格,可以看成是合格--等级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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