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信息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
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类型:地方信息 文章加入时间:2011年10月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局、住房保障局:
  为了加强我区住宅建设项目中部品与产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住宅部品与产品的认证工作,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住宅建设项目中部品与产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住宅部品与产品的认证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推动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建标〔2006〕13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0〕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对我区住宅建设项目中使用的部品与产品进行性能、质量等方面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项目中使用的部品与产品,其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办理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部品与产品的认证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部品与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二)住宅部品与产品生产企业应是国家、自治区公布限制类以外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要求;
  (五)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应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六)属新技术的产品、部品还应提供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新产品认证证书》。
  第六条 申请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的企业,向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概况介绍;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型式检验报告;
  (五)主要部件外形照片;主要技术参数及工艺流程简述,主要元器件、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清单;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测、调试、验收方式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七)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和商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九)本地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加目录。
  第三章 认定发证
  第八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
  促进中心从自治区住宅产业化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式发文予以确认,颁发《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并汇编成《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供住宅建设项目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集中受理认定。住宅部品与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按条件和要求提供并填写申报材料,分别于2、5、8、11月底前将材料报送到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四章  认定复审
  第十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认证复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部品与产品生产利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
  (二)在国家和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
  (四)年度生产统计报表齐全。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认证复审,应向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取《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如实填写,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住宅部品与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设区市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
  (四)上一认定周期产品使用情况及用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
  (五)到期的《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复审时间为每年3、6、9、12月底分4次集中受理。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复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查。经审定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式发文予以确认,换发《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当地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间,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因正当理由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经市、县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确认盖章,报送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变更后的《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
  第五章  认证监管
  第十五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经认证的住宅部品与产品进入住宅建设工程现场,产品与部品使用单位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并通报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
  当地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依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责令经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认证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县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每年会同法定检测机构对全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至少组织一次抽检,抽检面不应小于10%,并将抽检结果报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或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暂时收回《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复查合格的,恢复《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产品进行认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的;
  (二)超过有效期三个月不进行认证复审的;
  (三)产品进入住宅建设工程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四)因产品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
  (一)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它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
  (二)由于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调整,决定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受理认证的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者,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表》、《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复审申请表》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我区经销或代销外省(区)住宅部品与产品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申请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供稿单位:宁夏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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