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信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类型:地方信息 文章加入时间: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文件精神,探索成品住宅建设和管理模式,加强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现制定了《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沈李智,电话:63862949 、63603771(传真)。
  附件:《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的管理,积极探索成品住宅建设和管理模式,提高我市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和住宅建设品质,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成品住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示范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的成品住宅项目。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重点示范内容是:
  (一)住宅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理念;
  (二)装修工业化施工方式;
  (三)绿色环保的材料和部品;
  (四)成品住宅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把住宅产业化、先进室内设计理念以及成品住宅建设技术纳入示范内容。
  第六条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且以幢为单位实施。
  第七条  示范工程可以由开发单位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单位联合申报示范工程。  
  第八条  由申报牵头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合格项目统一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二)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三)包含室内装修的全套设计图纸(电子件)。
  (四)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装修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列入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凡是实施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成品住宅项目整体办理相关建设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有室内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室内装修工程且应经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第十五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施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检查),示范工程的不定期检查情况、综合质量和业主的反馈意见等将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在重庆市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颁发“重庆市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证书和标志,并通过现场交流以及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半年内未开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三)实施后为达到示范工程装修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的项目。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五)其它因素致使示范工程无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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