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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在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优点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集中供热都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包费制。整个供热行业的供热设计规范、热网的结构形式、供热行业的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消费心态都深深地受到这种福利型供热机制的影响。近几年来,随着供热面积的不断扩大,这种供热收费管理体制市场经济运营机制越来越不相适应。如何将“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输配和销售,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为了解这些问题,我国的广大热力工作者对热计量工作也正在深入研究和进行试验,并取得了不少进展,本文就天津供热计量收费试点的有关问题综述如下:
一、集中供热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必要性
1、我国集中供热现行的收费办法
当前我国供热收费有三种情况并存,但计算方法均按面积收缴热费:一是企事业办公用房按面积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二是居民供热费按住宅面积由用热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大部分,用户个人仅负担一小部分;三是商品记个体住户自己按面积交纳热费。这种按面积大小包干制的收费办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按供热面积福利型收费的弊端
(1)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住宅安装采暖设施后,不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多少热,供热单位一律按平米热价向用户收缴热费,这种按面积计费的办法,不能在用热的数量上对热用户体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2)抹杀了“热”作为商品的属性。福利型供热模式,无法使热进入市场,而供热交费主体的多元化,供需不见面,又使得供热单位不能完全执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市场机制。加上目前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造成了全国性供热企业收费困难,不少供热单位不得不依靠政府财政补贴维持冬季供热正常运行。
(3)抑制了供热节能的实现。按面积计算热费,用户对采暖量的多少不受经济利益约束,因此,对供热能耗漠不关心。室温低了告状,室温高了开窗放热,导致供热能量极大浪费,致使我国单位面积供热能耗高于发达国家2—3倍。另外,由于热供企业经营困难,无力采取调控技术保证供热质量,也影响了热用户采暖的舒适度。
3、集中供热实现计量收费难的原因
集中供热在发展中出现收费难的问题,引起供热界有识之士严重关注,多年来他们要求尽快改由面积收费为热计量收费。但改革的进展步履维艰。其主要原国首建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若改造这些老系统便于热计量,投资巨大,资金短缺;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交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再者是至今还没有制定一个计量收费供热系统设计规范,设计人员无据可依。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政府上的引导。
二、国外热计量收费概况及我国采取的对策
1、发达国家热计量收费的概况
在西方国家,热量是以商品进入市场的。特别是七十年代末出现的能源危机及能源消耗加大环境污染,使得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成了举世瞩目的大事,并促进了发达国家供热计量技术的长足发展。据了解,欧洲的热计量法虽各有差异,但基本上每个热用户都安装热计量仪表,并按用热多少收费。其中以德国的法律最为严格和完备。它规定每栋楼必须安装热量表,每组换热器必须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装置。收费方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生活热水按热水表计量收费,采暖热费则要分两部分收取,其中:30%—40%为按建筑面积计算,60%—70%按消耗的热量计算。而散热设备上的热计量装置有两类:一类是蒸发式热分配表;另一类是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电子式热分配表。在法国1980年公布的热计量收费法规中,明确制定了每栋楼必须安装热计量表,不允许按面积收费。而且在供热管网中热力站的一次网系统和用户的二次网系统中部分别装有热量表。
西欧热计量收费法规大都由政府主管能源的部门制定颁布。如波兰由能源部,匈牙利由政府能源委员会制定。一些国家还采取优惠政策来推行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例如提供设备和建设的低息贷款,或对用户实行减税等。还有的国家在热计量开始阶段采取一种过渡方法,即在建设期先要求用户安装热量计和热分配表,在热计量法规颁发前仍按面积收费,对节能好的用户进行奖励。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国家经验证明,促使用户自学节能的唯一效手段就是实行使用热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收缴热费。近年来波兰等东欧国家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经验再次证明;集中供热系统按面积收费改为按热表计量收费可节约能耗20—30%,甚至更多一些。
2、我国推广热计量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从80年代开始,我国把建筑节能的目标分为三个阶段来实现:第一阶段为从1986年起到1995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能耗水平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标准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30%;第二阶段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要在1995年底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其中建筑措施节约35%,供热系统节约15%;第三阶段为从2000年起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应在此基础上再节约30%。为了实现三个阶段的节能目标,国家建设部已将集中供暖的民用建筑用热表计量收费列入全国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如1996年9中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中明确指出:“采取经济鼓励政策,推动按照用户用热量收取采暖费的政策,要使命有关部门研究热价政策,按照气候情况及建筑类型,规定建筑采暖用热能定额,对达到标准的建筑物,应享受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优惠和经济上给予贷款贴息等倾斜政策”。并把建筑按户计量和温控技术及供热管网调节控制技术做为今后研究开发的主要内容。我国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亦明确提出:“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目前,国内不少单位根据建筑用能必须计量收费的原则,已着手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引进、消化、研制相关的控制手段和仪表。天津、北京、哈尔滨等城市的供热单位也以不同规划,不同供热计量方式进行了试验,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仅公安通过试验证明计量供热能够凶能是远远不够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结合我国现行的供热系统和管理模式,大面积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以及怎样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集中供絷计量收费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
实践证明,要创造一个“准用热,谁交钱”;“用多少热,交多少钱”的供热环境必须有两条保证:一是必须有一个运行工况稳定、调节计量方便可靠的供热系统,即解决供热的计量问题;二是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供热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即解决供热的收费问题;二者缺一不可。而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收费意义的认识,即供热计量收费不但能够节能,还是供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使其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供热的计量问题
1、热计量供热系统应满足的条件:采暖系统安装仪表计热的前提条件是:(1)采暖系统运行良好,能保证供给用户所需的热量和水量,这是任何一个供暖系统都应保证的基本条件;(2)能计量热量,灵活调节室温。热既然作为商品出售,用户就有权要求室温具有满意的舒适度;(3)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热用户,热计量应能做到便于维护管理,而且在用户外出时可以暂时关闭室内系统;(4)有良好的节能效果,这是国家推广供热计量的目的,也是用户节省热费开支的愿望。
2、室内供热计量的形式
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1)在一栋楼或一个门栋的热力入口处安装一块热能表,热用户的每组散热器上安装蒸发式或电子式热分配表,根据热分配表分摊热能表的热量,并依此计算热费。我国现有老住宅的单、双管供热系统宜采用这种形式,因为它对系统改动小,安装费用低。国外从70年代开始在供暖系统上使用这种热计量方法至今不衰,说明它仍有使用价值。但这种热分配表难免被用户人为地损坏、拆卸以逃避交纳热费,因此使用它必须辅以相应的法规保驾。(2)按户分环,一户一表的热计量形式,这种热计量方式要将室内供热系统设计成双管水平并联(或单管水平串联)。传统的垂直串、并联供暖系统不能采用这种形式,这是因为对原有系统的改造量太大。它适合在新建住宅中推广使用,这种一户一表的热计量方式既保证了计量的准确性,又简化了收费计算程序,符合我国国情,是今后推广方向。但分户计量要求每户都要装有一块热表,故初投资较大。当然住宅供热终端热计量还可有棒它组合方式,如一栋楼热力引入口安装一块热表,各用户热器入口安装一块热水表,以热水用量分摊热费等。但是不论采用哪些方式,都应综合考虑原有供热系统的改造条件及用户对改造费用的承受能力。
3、供热计量的仪表
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是通过热能表来实现的,一个完整的热能表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只流量计,用以测量流经热交换系统的热水流量;一对温度传感器,分别测量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一只积分仪,根据与其相连的流量计和温度传感器提供的流量和温度数据,通过热力学公式可计算出用户从热交换系统的热量。
从热量表的组成可以看出,制造热计量表的技术比电表、水表、煤气表等制造都要复杂。只有采用高质量的热量表,并综合考虑其经济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等,才能达到供热计量及收费的目的。
按照热表工作原理的不同,热能表可分为涡轮式、孔扳式、涡街式、机械式、电磁式、超声波式等种类。世界上两个主要有关热计量的国际标准(世界法定计量组织OIMLR75和欧共体EN1434标准)推荐使用机械式、电磁式和超声波式三种热能表。在这三种热量表中,由于机械式热表因其经济、维修方便和对工作条件的要求相对不高,在热水管网的热主量中又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热计量技术的进步,目前,超声波热能表以其测量精度高,使用受命长,越来越受到用户的欢迎。
(二)热价及收费问题
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而集中供热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当每个供热热企业的热范围一旦确定便画地为牢。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另外,按照政府对国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我国现行的热价是按照供热面积和供热系统经营总成本加上微利计算出来的,这种计算方法不能精确地算出实际用热的数量,更不能测出它的品质,是一种粗放型的计算方法。这种热价所以能被用户认可,是由于现行的热费大部分由职工单位交纳,而与个人切身经济利益挂钩不大。但是当热价的全部直接转为由“谁用热,准交费”时,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问题就十分突出了。热价及其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供热按热计量收费在我国尚处于摸索研究阶段。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探讨如下:
1、制定热价的基本原则
(1)定价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集中供热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发展城市供热事业是为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人民生活。因此,国家在制定热力价格时要给予优惠,居民对热的消费应该能象水、电、煤气一样享受政府给予补贴,并变暗贴为明补。
(2)定价要有利用节能和环保的原则:集中供热在节能和环保等方面都优于分散的小锅炉供热,因此制定集中供热价格应略低于小锅炉供热的价格,这样才能抑制小锅炉的建设而大力发展集中锅炉房供热,为国家节省资源和减少城市污染。
(3)定价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集中供热遍布“三北”广大地区,各地的能源构成,工资标准和建筑物热耗指标均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能源政策和供热后业先进水平核定本地区的热价。
(4)定价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热价是关系到供、需双方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构成热价的煤、水、电等价格是变动的,因此热价也应随行就市,使供热企业能做到保本运行,热用户在经济上也可以接受。
2、集中供热合理的收费方式
集中供热在实施热计量收费时,不能狭意地理解为“用多少热,交多少费;不用热,不交费”。应参照欧洲一些国家现行热计量收费方法,即每个单位建筑总耗热量的60%—70%按热量表的计数分摊,其余的30%—40%按住户的面积分摊,这样计算的理由是:其一、住宅楼的公共建筑部分的能耗费用应由用户承担,而这部分能耗约占单体建筑能耗总量的30%—40%;其二、每个住户都可以通过墙壁从相邻住户得到一些热量,而获得热量的多少近拟与其居住面积成正比,这就意味着居住在已供热的楼房内的不用热的住户,也应当交纳一定的热费作为对周围住户的补偿。其三,热用户在采暖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关断阀门不用热,但供热公司的设施及运行人员不能因其不用热而将锅炉停止运行,企业的运行管理费也应按面积适当分摊到用户。
3、推行热价改革的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供热的热价及收费办法已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快速而健康地发展,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城市供热收费体制改革。为使热价改革进行顺利,我们认为目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热的商品意识,使供热消费商品化,具有做法是将现行由职工单位担负的热费,由暗补改为明补到职工每月的工资中,真正把福利型供热改变为“谁用热,谁交钱”的市场机制;二是颁布供热法规,通过“立法”来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的各项改革措施,使制定和执行热价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三是尽快制订集中供热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如新的供热计量设计、运行、检修规程;劳动、材料、能源定额取费标准,为制定合理的热价及其管理提供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集中供热改按面积收费为热计量收费涉及的领域很广,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它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到的事情。但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大潮中,它又是从福利到商品,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结果。有理由坚信:象电力、煤气、自来水一样,“热”热为“商品”,集中供热按计量收费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崔志强、高顺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