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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举行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对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的A级住宅提供期限10年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成熟的制度,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沈建忠说,引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根本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对于目前众多的项目公司来说,公司存续的时间较短,这一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耐用消费品,当住宅发生质量问题时,与消费者具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常常会寻找借口拖延保修或不予赔偿。
一旦合同到期,居民们就不知道要到哪里,找什么人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住宅的复杂性和后验性,有的质量问题只有在使用中才能逐渐发现,购房者面临一些无法预料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尽管规定了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但规定的是开发商与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消费者和这些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找这些单位进行保修或索取赔偿。所以,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在住宅销售时,消费者可以同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生问题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同时也转嫁了开发商的风险,增加了开发商的信用。购房的契约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者就质量问题能够直接追究的责任人只有开发商。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内,开发商首先应当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通过建立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可以使开发商从长期的保修义务中解脱出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摘自中华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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