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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童悦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副总经理王和,分别代表两家单位签署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人保公司将对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的A级住宅提供为期十年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同时,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的蜀风花园城·兰苑一期住宅项目,第一个与人保公司就这项创新险种确定了合作意向。据悉,该公司将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兰苑一期支付大约7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费,购买住宅的最终住户将直接拿到住宅质量保单,成为新险种的保险受益人。
这是自1999年7月建设部试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以来,国内商品住宅开发首次引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今年初,建设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住宅建设领域的深化合作取得突破,把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和工商银行住房信贷业务联系起来,携手在住宅建设质量与住宅信贷资产质量同步提高方面展开合作。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推进的这一系列工作,正是国内在进一步完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方面不断取得的新进展,而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开发消费信贷和质量保证保险的普遍支持,更表明国内住宅质量评价体系正在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接。
由于目前众多的项目公司存续时间较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规定常常缺乏约束力。而且,使用年限很长的住宅消费品需要更长期的质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只对开发企业负责,与居民并无保修的合同关系。引入质量保证保险机制,在购买住宅时,居民可以同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生问题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居住权益得到保证,购房风险也将大大降低。
同时,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也有助于降低开发风险,增加开发企业的信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开发企业首先应当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而质量保证保险的引入和保险机构的介入,将降低开发企业在这方面可能遭遇的风险。而且,通过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的A级住宅,再与保险机构本身的信用相结合,住宅产品质量信用得以升级,将直接增强开发企业的诚信度,增强购房者的消费信心。
住宅性能认定是我国实行的一项旨在提高住宅质量的长期性制度,由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五个方面组成。通过住宅性能认定,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住宅综合质量,为住宅开发和消费提供技术支持。同时,通过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性能认定工作,可以满足保险机构以技术检查和评审方式提高住宅质量、降低理赔风险的要求,为保险机构的险种创新创造环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沈建忠指出,目前我国住宅的总体质量水平还不高,在住宅性能认定制度中引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表示,结合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开展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化解开发风险,提高住宅质量,推动我国住宅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各国确保仕房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国际惯例,住宅产业化促进小心利用其化解购房消费风险只是完善市场机制的一种措施,今后还将出台其它措施,总的目标是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到2001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金额达到2300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副总经理乔林表示,将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相结合,是扩大住房消费、培育新的增长点的有效机制,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保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背景:住房质量保证保险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成熟制度。源于法国,叫做"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 ,简称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Liability For Ten Years)",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十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之后,该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引入,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
目前、在IDI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上,法国达到7.6亿欧元,英国为7000万欧元,西班牙为1.5亿欧元,澳大利亚为3750万欧元。
日本从1982年开始建立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目前该制度和住宅性能表示制度(我国叫做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均由1999年日本参议院初众议院一致表决通过的《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予以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开发企业必须对住宅质量提供十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摘自建设报-中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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