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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而投诉无门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自去年年底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以后,消费者再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也许可以像汽车消费一样向保险公司索赔。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童悦仲说,引入保险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对于目前众多的项目公司来说,一旦项目开发完毕,公司就会注销,以前的法人变成了自然人,也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一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此外,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当住宅质量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具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有可能会寻找借口拖延保修或不予赔偿。引入保证保险机制,消费者在购房的同时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单,当发生问题后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保险公司在里面充当的是一个“裁判”角色,避免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因立场不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发商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明确自己的责任。
事实上,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只作用于开发商与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之间。一旦住宅在房屋保修期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于购房者和这些单位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找这些单位进行保修或索赔。
住宅作为完整的商品是由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从法律关系来看,购房者就质量问题能直接追究的责任人只有开发商。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商首先应当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大的质量事故,作为单个企业,往往缺乏支付赔偿能力。引入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后,购房者就可以在购房时同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生问题后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开发商也从长期的保修义务中解脱出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目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已经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等省市的某些项目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国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住宅保证保险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成熟的制度,法国是最早开展这项保险的国家之一,当时法国人把这种保险叫做“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sInsurance,简称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LiabilityForTenyears)”,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之后,该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日本从1982年开始建立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目前,该制度和住宅性能表示制度(我国叫做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均由1999年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表决通过的《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予以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住宅的开发商必须对住宅的质量提供10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了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投保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费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在购买住宅的同时可获得中国人保签发的保险凭证。
问:那些住宅项目可以投保这一保险?
答:凡是当地或在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住宅,均可由其开发商投保该保险。
问:保险公司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住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的缺陷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主体结构损坏;屋面、厨卫地面、管道渗漏;户门、窗翘裂;电器管线破损等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问:如何确定保险期限?
答:保险期从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算起,对于住宅主体结构保险期限为10年,其他部分保险期限为5年。
问:如何计算保险费?
答: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其中:保险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
问:出险后怎么办?
答:一旦出险,请购房者及时到中国人保或通过中国人保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报案,凭《保险凭证》向中国人保索赔。
责任
该项保险在生效后的10年内,保险公司主要对4项损失负责赔偿:
1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在保险生效后的5年内,保险公司主要对3项损失负责赔偿:
1屋面、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
2户门、窗户翘裂;
3电气管线破损。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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