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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证保险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成熟的制度,法国是最早开展这项保险的国家之一,当时法国人把这种保险叫做“潜在缺陷保险(In
herentDefectsInsurance,简称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LiabilityForTenyears)”,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之后,该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日本从1982年开始建立
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目前,该制度和住宅性能表示制度(我国叫做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均由1999年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表决通过的《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予以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住宅的开发商必须对住宅的质量提供10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了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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