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认定
 

解密国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法国的IDI制度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源于法国,名为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
  IDI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1804年拿破仑法典规定,建筑师和设计师必须在建筑完工10年内负有对房屋结构缺陷做修正的严格责任。在10年保证期后,除非能证明建筑师或设计师有欺诈行为,否则建筑所或者本人将对建筑负完全的责任。后来法国对原有法典进行了修订,开发商、承包商、部件生产商都要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
  现在建筑结构工程的保证期是10年,非结构工程的保证期是2年,房屋的建造商必须对其在法典中的法定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1979年法国制订了《斯比那塔法》,该法规定10年期的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必须由开发商或直接建造房屋的房主投保。从1990年7月31日后,对强制保险的要求有所放松,对于自建房屋用于办公的大公司,不再强制投保。但该强制保险仍适用于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同时,针对IDI保险,法国制定了一套复杂的建筑技术评定检查机制,在技术评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要建筑商没有按要求整改,技术评定检查机构就有权要求工程停工。技术评定检查机构对建筑工程签发的合格证书是IDI保险生效的前提条件。IDI保费一般为建筑造价的0.5%-10%。
  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
  从1982年开始,日本尝试建立住宅性能保证制度,到1999年通过《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确定了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的法定地位。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中国称为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一起,构成了《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于1999年由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表决通过,其中第八十八条和日本民法规定,新建住宅的卖主对住宅负有十年的性能保证责任,这是强制性的。
  《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第九十条规定,在新建住宅承包合同或新建住宅的买卖合同中,卖主对于瑕疵及其它住宅隐藏瑕疵,也可以设定二十年以内的保证责任,这是约定性的。
  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是确保住宅质量和性能的一种运作机制,由于从法律上规定了开发商必须对住宅质量提供十年长期保证,当住宅出现了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通过保险机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消除了消费者对住宅质量和性能的不信任感,有利于消费者放心购房。
  其他国家的情况
  继法国创立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以后,英国、新加坡、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逐步借鉴和引入该运作机制。其中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实行强制保险。目前,法国IDI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达到7.6亿欧元;英国IDI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达到7000万欧元;西班牙为1.5亿欧元;澳大利亚为3750万欧元。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刘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