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认定

建住中心[2003]29号

 

关于批准江苏省等省市开展
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住中心[2003]16号文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来函要求作为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试点。经研究,同意江苏省、陕西省、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济南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郑州市、温州市作为试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望各试点省市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A级住宅认定的模式,以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