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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各地在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简称"A级住宅认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对于推动本地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提高住宅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114号文件发布近4年来,无论我国国内的经济环境还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党的16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我中心拟从今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选择部分城市和省份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A级住宅认定的模式,以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要求建立起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凡希望参加该项试点工作的城市和省份,请与我中心住宅性能认定处联系。
联系人:张海燕、刘美霞、袁政宇、娄乃琳
电 话:010-68394272、68394604、68394684
传 真:010-68394295
E-mail: zhy@chinahouse.gov.cn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建设部住宅产业
化促进中心
附件:1、《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纲要》
2、住宅性能认定试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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