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认定

建住中心[2003]16号

 

关于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各地在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简称"A级住宅认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对于推动本地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提高住宅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114号文件发布近4年来,无论我国国内的经济环境还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党的16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我中心拟从今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选择部分城市和省份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A级住宅认定的模式,以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要求建立起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凡希望参加该项试点工作的城市和省份,请与我中心住宅性能认定处联系。
  联系人:张海燕、刘美霞、袁政宇、娄乃琳
  电 话:010-68394272、68394604、68394684
  传 真:010-68394295
  E-mail: zhy@chinahouse.gov.cn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建设部住宅产业
  化促进中心
  附件:1、《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纲要》
        2、住宅性能认定试点申报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纲要

  一、试点目的
  1、通过试点,探索住宅性能认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2、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对《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3、通过试点,完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试行)》,为编制行业技术标准《住宅性能认定标准》提供依据。
  4、结合试点工作引入保险概念,推进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的建立。
  二、试点工作的申报
  1、各地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应向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进行申报。
  2、申报开展试点工作的主体,应是中等以上城市的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拥有试点城市较多的省(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可以申报省级试点。
  3、申报工作获得批准后,被批准城市(或省、自治区)应按照本试点工作纲要的要求,努力完成试点任务。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在本地建立中介性质的住宅性能评定机构,作到公平、公正,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使这些机构实现良性循环。
  2、广泛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宣传,使"A级住宅"的概念在当地深入人心。
  3、负责组织住宅性能评委培训。
  4、制定当地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规划,逐步扩大"A级住宅"在新建住宅中的覆盖面。到2005年,试点城市(或省、自治区)"A级住宅"占城镇新建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0%。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1、根据建住房[1999]114号文件规定,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办理。
  2、各地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由当地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五、住宅性能评定机构
  1、住宅性能评定机构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介组织。住宅性能评定机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评定业务,依法获取经营收益,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住宅性能评定机构可以依托现有建筑科研和设计院所、工程咨询、监理机构组建,也可以单独成立。
  3、住宅性能评定机构应配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师、结构师至少各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工程师至少各1名。住宅性能评定机构从事评审业务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事先均须经过正式的住宅性能认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4、住宅性能评定机构从事评定以外的业务活动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不能对公正地实施评定业务构成障碍。
  5、为保证试点工作质量,住宅性能评定机构的成立须由当地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批准。
  六、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3年4月-2003年6月)。主要工作是宣传发动、组织申报、批准并落实试点省市、开展培训、建立地方住宅性能评定机构等。
  2、实施阶段(2003年7月-2005年6月)。尝试在新的运行机制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并逐步推广。
  3、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2005年10月)。总结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正式修改有关文件,对成效显著的试点进行表彰。

    附件2:
    住宅性能认定试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