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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住宅保证保险的概念
澳大利亚目前在住宅质量保险方面实行的是“住宅保证保险”(Home Warranty Insurance),参与该保证保险的住宅项目建成6年以内(非结构部分2年以内)出现缺陷时,建造商或承包商负责修复或赔偿房屋未完工或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使房屋所有者不因房屋缺陷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建造商在发生损失时仍存在,并且有能力修复或赔偿发生的损失,则保险公司不须赔偿。只有在发生损失时无法找到建造商(或承包商,下同),或是建造商已丧失了修复或赔偿的能力,保险公司才代其进行赔偿。
澳大利亚住宅保证保险的演变过程
这项保险最早从英国开始,至今只有10~15年的历史。其赔偿的损失原因大于法国的“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简称IDI),不论是否主体结构发生问题,保险公司都可以给予赔偿。但是与IDI保险相比,其赔偿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有无法找到建造商或建造商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偿。
澳大利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引进这项保险,其操作模式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在2001年以前,保险的责任期限较长,在竣工7年内都承担保险责任;并且所有房屋质量缺陷都不需要建造商赔偿,也不用确定其失踪或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发生问题,保险公司就赔偿损失。政府对于有过错的建造商只进行行政处罚。在这样的保险体制下,发生了很多高额赔偿,直到2001年澳大利亚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HIH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倒闭(该公司最大的亏损业务就是旧体系的住宅保证保险)。这样,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按照旧体系承包住宅保证保险。2002年保险公司通过地方立法,修订了新的条款,缩减了部分保险责任,并附加了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人从第一赔偿人退到了第二赔偿人的位置,保险费也同时大幅降低,才逐渐有保险公司愿意继续经营此项业务。
澳大利亚住宅保证保险的制度体系
目前这项业务在新南威尔士、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四个州属于强制性保险,有关州的立法条文明确规定,所有建造费用在1.2万澳元以上的非自建住宅项目均必须投保,对于其他商业用途建筑则是自愿保险。
例如维多利亚州1993年《建筑法》第135条规定:
1、根据政府发布公告的命令,部长可以:
(1)要求特定领域的建筑业从业者必须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或者其他相关的责任保险等;
(2)规定特定领域的建筑业从业者应当投保上述保险的金额。
2、根据上述第1款发布部长令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政府公告发布后一个月;
3、部长可以撤销根据上述第1款发布的命令;
4、在根据本法规发布命令之前,部长可以咨询建筑业从业者委员会(Building Practitioners Board)。
该项保险在多数州均由住宅建造商或承包商投保,操作流程图示意如下:
另外,在昆士兰州这项保险实际上也是强制保险,但投保的操作过程比较特别。政府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统一投保此项保险,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相当于保险金额1%的保险费,再交给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建造商的信用情况、工程施工能力和以往出险情况等因素,大体上保险费率在保险金额的0.5~1%之间,保险金额一般等于工程建造价格。在发生赔偿时,保险公司负责将缺陷部分修复到房屋竣工时的完好状况,无法恢复的则赔偿房屋所有者的损失。
澳大利亚在工程质量保险方面的特点分析
通过这次考察,我们了解了澳大利亚在工程质量保险方面的制度,收集了其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法规规范,访谈了保险公司、质量检查机构、科研机构和施工工地,从不同侧面了解了澳大利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构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达到了这次考察的目的。
1、澳大利亚目前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集中在住宅方面。对于一般商业用途的建筑没有特别要求,根据自愿投保。虽然立法许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制定建筑业强制保险,但目前只有非自建的民用住宅,因其质量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民众生活,政府才特别通过强制保险的立法予以保护。
2、由于澳大利亚实行的住宅保证保险制度,保险人处于赔偿的第二位,建造商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仍然要像没有保险一样,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只有无法找到建造商或其无力承担责任,保险才负责赔偿。这样在多数情况下,保险的介入没有改变民事赔偿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维护建造商的责任心。
3、澳大利亚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均建立了职业责任保险体系。通过强制性保险,建立了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和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介绍
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是澳大利亚全国性非寿险业联合组织,成立于1975年7月1日(其前身为火灾意外和海上保险承保人协会,the Fire Accident and Marine Underwriters Association,成立于1876年)。目前该组织有61名会员,主要包括各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劳合社承保人及保险中介机构,这些会员的保险费收入总和达到全国非寿险保险费总收入的90%以上。
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在国内和国际领域代表所有会员的利益,代表非寿险业与政府及其他团体交往;
(2)预测社会消费需求,促进保险业满足消费需求;
(3)促进社会对非寿险业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提升行业形象;
(4)鼓励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自律,督促私营机构执行保险服务规定。
通过与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的会谈,使考察团了解了澳大利亚在住宅质量保险方面的做法和最新动向。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 童悦仲
性能处副处长 刘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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