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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悦仲谈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和信誉经济

    

    在这个对"诚信"越来越重视的年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与衡量标准势在必行,因此,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2年10月30日联合推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这项制度的实行,其意义不仅在于让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心中有数",更让房屋质量监督有了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 
    记者近日就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实行,采访了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童悦仲。
    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发展信用经济的必然趋势 
    记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不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能否妥善解决目前存在于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童悦仲: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市场经济会逐渐进入到信用经济阶段,会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开发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既然需要金融的支持,就也需要金融的监督。目前房地产市场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规范化,很多开发商也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但仅有口头上的承诺是不够的,一旦出现问题,因为双方的参照标准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很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而纠纷问题处理不善,又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商品房通过认定后,消费者增强了购买信心,也有利于房屋的销售,随着个人住房消费群体的壮大,住宅性能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受人关注,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也会得到更多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认同。
    住宅性能认定制度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铺平道路 
    记者:建设部推广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对保险业与房地产业的接轨会产生怎样的作用? 
    童悦仲:一套质量合格的住房,其性能未必好,而一套通过性能认定的住房,不仅质量是可靠的,其他各方面的性能也有保障。因为这一点,在建设部推出住宅性能认定制度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动要求与我们合作,希望为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他们开辟的这个新险种是有很大风险的,一般人都明白建筑质量出现了问题意味着什么,无论是修缮、搬迁、赔付,其物质损失和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同时,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企业行为,也是要求盈利的,假如没有十足的把握,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为某个住宅投保的。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实行的住宅性能认定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批与验收程序,为保险公司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铺平了道路。
    我国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记者: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这会不会对国家推广住宅性能认定工作产生影响? 
    童悦仲: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推广很大程度上是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普及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住宅开发企业都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和赔偿办法,对保修3年以上的项目要通过试点逐步向保险制度过渡',可见国家早有打算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2002年10月,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对通过性能认定的住宅提供10年的住宅质量保证,主要承保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的质量事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在世界其他国家,由于较早的实行了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所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也发展得较为成熟。比如法国在1948年就制定了建筑新技术、新产品评价认定制度,1960年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建立了欧洲联合会建筑技术审定书制度,现在欧共体各国均加入到这一组织,2000年4月,日本国会又颁布了以实行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住宅品质确保促进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来推动普通住宅的性能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这些国家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也十分发达,像法国就出现了多家进行住宅质量保证的保险公司,又在另一家大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市场行为。在国内,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对复杂,所以住宅性能认定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有很大难度。但是有政府的政策鼓励,加上开发商和消费者认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使消费者维权有章可循 
    记者: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与住宅性能认定工作主要围绕保险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对消费者会有什么样的意义? 
    童悦仲:引入保险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对于目前众多的项目公司来说,一旦项目开发完毕,公司就会注销,以前的法人变成了自然人,也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一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此外,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当住宅质量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具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有可能会寻找借口拖延保修或不予赔偿。引入保证保险机制,消费者在购房的同时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单,当发生问题后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这样处理问题比较客观公正,保险公司在里面充当的是一个'裁判'角色,避免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因立场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使双方都明确了自己的职责。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发商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明确自己的责任,而不必像以往那样,闹到最后不可开交还无法解决问题。所以,通过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来推广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将使今后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有章可循,更好的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已经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成都、西安、深圳等市以及江苏省的某些项目签订了合作意向书,这些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住宅性能认定的要求,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有专门部门对这些项目的进展进行质量把关和检验监督。童悦仲透露,随着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功推广,已经引起了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关注,他们对开辟这样一个新险种积极参与,目前正在与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进行接触。建立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与性能认定体系一直是建设部的工作重点,而随着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无疑消费者的利益将会更多更好的得到保障。 
    (摘自中国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