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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和建筑耗能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猛龙",尤其是建筑耗能伴随着建筑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居住舒适度的提升,呈急剧上扬趋势。由于建筑节能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和潜力,因此成为我国目前节约能耗的重点关注领域
建筑能耗"猛于虎"
建筑能耗是指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主要包括建筑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其中通过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窗户、屋顶、地面)散失的能量和供热制冷系统损失的能量,又占据了整个建筑能耗绝大部分
目前,我国建筑用能已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1/4以上。2001年统计结果显示,建筑能耗总量在我国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高达27.45%。空调作为住宅能耗的大户,每年正在以1100万台的惊人速度增长,在建筑能耗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夏季空调集中使用时,京、津、沪等超大城市空调负荷占到城市尖峰负荷的40%左右。严寒地区有的城市,建筑能耗竟占到本城市总能耗的一半左右。据统计,2001年全国新增空调装机容量1600万KW,已超过三峡竣工后的发电总装机容量;2002年全国各电网空调制冷负荷共达4500万KW,相当于2.5个三峡电站的满负荷工作。预计到2010年,全国制冷电力高峰负荷将增加一倍以上。建筑能耗的持续增加最终将导致全社会的能源短缺。
与建筑总量大幅提升带来的建筑耗能的急剧攀升相较,我国建筑用能效率偏低是另一大突出问题。北方城市集中供热主要以燃煤锅炉为主,整个供热系统综合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80%的水平。尤其是我国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普遍较差,与同等气候条件的西欧或北美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外墙、屋顶、门窗传热系数和空气渗透率要高出几倍,住宅的单位采暖建筑面积要多消耗1~2倍的能量,而且舒适性较差。以北京、上海为例,北京市执行了1995年新节能标准后,建筑能耗虽然全面降低,但仍比瑞典、丹麦、芬兰等国高出近一倍;刚开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上海,其采暖度日数远比北欧国家低,但单位面积的耗热量指标却大大高于北欧国家。
我国公共建筑能耗同样居高不下。上海市9幢办公楼统计的平均耗能为1.8公斤/平方米·年,与日本同气候条件的办公楼节能标准1.256公斤/平方米·年相比超出43.3%;对北京市十余家大型商场运行能耗的测试表明,商场全年空调系统运行能耗平均为0.7公斤/平方米·年,高出日本同类建筑平均全年能耗近40%。
踢开节能"绊脚石"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鼎盛时期。近几年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在16亿~20亿平方米之间,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成面积的总和。预估到2020年,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接近2000年的两倍。但现实情况令人不容乐观,既有的近400亿平方米建筑中的99%为高耗能建筑;2002年全国共竣工建筑面积19.7亿平方米,其中城市新建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其中真正算得上节能建筑的仅占6%,94%仍属高耗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3倍以上。
建筑能耗形势严峻的现实不容回避,如果不正视现实,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果断措施,错过这段高发展期的机遇,将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当务之急必须找出问题的症结,提出解决矛盾的思路,让高速生长的建筑实现低能耗的运行,让建筑节能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社会话题。
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如下观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急需健全。建筑节能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单纯靠市场机制尚不能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加强法规制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对建筑物节能设计与建造做了明确规定,但内容比较宏观,缺乏可操作性;而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约束力显然不够。有关专家建议,应将建筑节能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中,在《节能法》中增补建筑节能规定,由国务院颁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
建筑节能需要经济激励政策。目前,国家没有制定任何节能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致使建筑节能完全失去经济政策调控;与此同时,高能耗建筑也没有受到税收的限制而继续建造。新建建筑实施节能势必要增加工程造价,而37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也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单纯依靠用户和建设方自发的行为根本无济于事。专家建议,应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建筑能源消费税,税率为总投资额的5%;对节能建筑则实行零税率政策。1991年实施并于2000年暂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北方节能住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在当时对建筑节能促动非常见效。
现行城镇供热体制必须尽快改革。我国现行城镇供热体制中,"热"仍是一种福利而非商品,因而用户用热缺乏节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现行供热系统终端缺乏供热计量和温控设施,无法反映用户实际用热情况。与此同时,对于围护结构已经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温度太高时只能通过开窗释放热量,能源浪费严重;我国目前集中供热采暖综合效率偏低,从锅炉房到建筑物间含制热和配送的综合热效率约为45%~70%,而输送过程中的热损失在8%-15%以上,远远低于丹麦82%的热效率。
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应该统筹考虑。长期以来,建筑节能工作一直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协调管理机构,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形;建筑节能的职能属于建设部,而机构改革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筑节能必须抓住能量耗散的主要部位之一--墙体的保温隔热。从近几年国内情况分析,凡是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统一归口建设部门的省市或地区,工作进展就比较顺利,反之则矛盾重重,发展迟滞。
节能三年"定盘星"
日前,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提出了建筑节能三年目标和基本要求。首先要做好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初、地级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低、其他城市最迟应于2006年实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大城市要率先实施节能率达65%的地方节能标准。
有立法权的城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地方法规为主、行政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建筑节能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加紧制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标准图集,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本地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第二步应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设施的节能改造。各地应该根据地方特色,研究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融资机制和节能服务体系。同时,要开展节能改造试点工作。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平改坡"等工程结合起来;供热计量改造要与围护结构等的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
第三步要加大力度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热商品化、货币化。改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供热采暖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新办法。
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相关链接
莫斯科的"能源护照"计划
莫斯科在执行建筑节能时实施了一种称为"能源护照"的计划。从1994年开始,莫斯科市在每个新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竣工过程中,执行市政府节能标准的每个环节都记录在"护照"中备案。1998年就有25%的设计因为不遵照节能标准而被退回。
美国的"能源之星"体系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为了推行标准化标识,创立了美国能源之星体系,此标识确定了"推荐"的或"优良"的节能水平。该计划包含了电器、办公设备和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据统计,10883套或认证的能源之星住宅平均比普通新建住宅的能源效率(用于供暖、冷气和热水)高出约40%。
芬兰的"能源评估"计划
芬兰政府从上世纪70年代初到1998年实施了"能源评估"计划,对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消费者实行低息贷款和部分资助。首先由业主申请要求进行节能改造,与政府签定合作协议,由政府派专家上门访问调查,利用"能源评估体系"软件对建筑物的能耗进行评估分析,找出高耗能的原因,为业主提出节能改造的具体建议。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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